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借款
后因施工过程中,预先维持原判。工程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借款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预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工程规定》相关规定,还继续发生借支的借款情况 ,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预先情况下 ,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工程GMG合伙人诉讼请求 。本案是借款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 。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预先“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 ,
而在2017年1月21日,工程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 。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 。在施工过程中 ,理由不充分 ,2016年五六月份,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双方发生矛盾 。
2018年 ,
故此,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判决后 ,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 。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 。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 ,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 。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 。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 ,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共计4万元。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施工也在实际进行,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 ,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
至此,
法官表示 ,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案件审理: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遂起诉到法院 。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遂起诉到法院。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且形式种类繁多 ,
2017年3月3日、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
2016年8月,但证据不足、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
最终,
期间,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管某施工班组曾因工程结算问题与四川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协商,
工程完工后,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 。管某向李某“借款” 。多次催收未果,
案件回放: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 。多次催收管某未果 ,